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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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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滁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集中力量、聚焦民生领域重点,“铁拳”出击,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案件,有力维护了全市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现将在开展“铁拳”行动中查办的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滁州市市场监管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年3月18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医院有限公司店堂内悬挂的广告牌,宣传执业医师刘某是“中国美容外科3项专利技术发明人”和“V-line面部提升术创始人”的内容,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查,当事人于年2月16日,委托滁州源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为其制作介绍执业医师刘某的广告牌。该广告牌规格为75cm×55cm,制作费和安装费共计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介绍执业医师刘某广告牌上表述“中国美容外科3项专利技术发明人”和“V-line面部提升术创始人”的相关专利证明文件。3月2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场所检查时,该公司涉嫌违法的广告牌已拆除。

当事人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局依法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元。

2.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重大修理未经监督检验即交付使用案

年1月4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时发现,全椒县襄河镇某小区住宅和商业楼电梯加装停电应急平层装置后,在未经监督检验即交付使用。

经查明,当事人安徽省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全椒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签订电梯采购及安装合同协议,为该小区的18幢住宅和2栋商业楼共计安装64台电梯。招标文件规定,安装的电梯需要加装安全保护装置-停电应急装置。年10月19日,经滁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对安装后的64台电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检验为合格。在竣工移交时,用户方发现当事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装电梯停电应急平层装置,要求当事人加装该应急装置。年12月16日,当事人为上述64台电梯加装了上述应急装置后,并未再申请监督检验,自行调试后即交付物业公司使用。截至检查时,其中62台电梯已投入使用。

当事人对电梯重大修理未经监督检验即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该局立即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元。

3.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亳州市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来安分公司经营过期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明码标价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年2月25日上午,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舆情,安排执法人员对来安中学内某超市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在当事人经营的超市货架上发现2包“旺旺”甜甜圈,生产日期为年5月14日,保质期:9个月,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系列“甜甜圈”的索证索票资料,也未建立进销货登记台账。另查实,该超市内货架上的鲜切水果(菠萝)、买赠“旺旺”甜甜圈等产品包装上均未明码标价。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5.3元。执法人员发现,学生购物后均采用现金结账,结账后当事人也未向学生出示购物小票或其他购物凭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没款.3元的行政处罚。

4.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天长市某美容店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案

年2月17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时发现,天长市某美容店营业场所内货柜上有1袋标称为“伊思凝”牌的泰国海藻颗粒,其外包装上只标注了“伊思凝”、“泰国海藻颗粒”、“Net:g”的字样,未见其他信息。

经查明,当事人于年12月23日从广州沣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化妆品。当事人在收到货时未见其他任何外包装,正面透明贴标签外包装袋上除“伊思凝”、“泰国海藻颗粒”、“Net:g”的字样,未见其他标识,也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备案证明材料。当事购回后摆放在营业场所的货柜上经营,用于顾客面部的补水,尚未开封使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该局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被扣押的品牌为“伊思凝”、规格为“Net:g”的泰国海藻颗粒1袋;罚款元。

5.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天长市某食用油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合格芝麻油案

年11月19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接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显示天长市某食用油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芝麻油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在复检期内未提出相关申请。

经查,当事人于年9月收到某经销商电话订单,要求订购一批芝麻油。当事人于年10月21日从明光市购进了1桶20升芝麻油后进行分装,生产了批次为-10-26的ml“秦栏”纯芝麻油50瓶。经扬州市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检,该批次芝麻油中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T-《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查明,当事人在分装生产上述批次芝麻油时,单独向芝麻油中添加了乙基麦芽酚,目的是为了能增香促进销售。当事人生产的芝麻油每瓶售价13元,共计元,违法所得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元的行政处罚。

6.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相同标识的不正当竞争案

年3月4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定远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安徽博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鑫博奥”家具商品名称等信息。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到安徽博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鑫博奥”产品相关信息添加到其公司的徽采商城网页上。该公司共计销售“鑫博奥”会议桌7个、茶几3个,然而当事人仅仅是使用了“鑫博奥”家具名称及相关信息进行交易,实际供货并非是安徽博奥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鑫博奥”家具,其违法经营额为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7.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珠宝店发布含有迷信内容的违法广告案

年3月3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珠宝店于年8月5日19:32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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